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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典型案(事)例
时间:2022-06-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

  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通过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基本案情】

  某年,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某村对小红(化名,15岁)实施强奸,小红随后报警,但伍某某一直潜逃在外。时隔九年后,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某村欲进入小兰(化名,13岁)家中对其实施强奸(未遂),被抓获。

  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伍某某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伍某某犯强奸罪,但未认定其强奸小红的犯罪事实,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该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履职过程】

  一、重启鉴定程序,补强关键证据

      本案中认定伍某某强奸小红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是当年从小红身上提取的物证及被告人伍某某血样的DNA鉴定意见,鉴于原鉴定意见中出现检材号码标识错误,检察机关决定重新启动鉴定程序,由侦查机关重新抽取被告人伍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

  二、引导补充侦查,强化侦查监督

  鉴于现场勘验检查存在取证瑕疵,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进行补证并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区别与联系,并补充原始送检记录表、DNA数据入库信息表等证据,说明现场勘验检查虽然存在取证瑕疵,但经补正和解释,不影响证据效力。同时,检察机关还针对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向侦查机关提出监督意见。

  三、综合分析论证,认定强奸事实

  针对一审判决认为存在检材污染可能和DNA偶然重合的问题,检察官综合分析检材提取时间及过程、被告人与被害人无生活交集等因素,排除了检材污染可能;通过听取DNA鉴定专家意见,证实DNA结构的偶然重合性只有同卵双胞胎之间才会产生,被告人伍某某并无双胞胎兄弟,排除了DNA偶然重合的可能,从而全面客观地论证了小红被强奸案系被告人伍某某实施这一结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办案成效】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一审判决未予认定的伍某某强奸被害人小红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对伍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案例

                                                                           附条件不起诉   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通过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充分体现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严管又厚爱”的鲜明态度,最大限度教育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某日,小明(化名,16岁)在其居住的出租屋门口捡到了邻居的钥匙,后伙同他人乘邻居外出之际打开邻居房门,入室窃得现金、手表等财物。

  【履职过程】

  一、认真开展社会调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经社会调查发现,小明自幼父母离异,亲子关系十分紧张,辍学后独自来珠海打工。在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案发后小明的认罪态度后,检察机关通过量刑评估认为,对小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对其进行特殊预防和教育改造。考虑到小明属于入户盗窃,相较于普通盗窃社会危险性更高,检察机关还召开了不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及被害人、侦查机关均认可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小明也向被害人表达了愧疚和悔过之心。

  二、结合实际制定帮教方案,动态调整帮教方式

  根据小明的情况,检察机关制定了帮教方案,将其安置在某工厂(观护帮教基地)上班,并专门配备一名合适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但在考察期前期,虽经多次提醒、教育,小明仍因长期形成的不良习惯而难以在工厂继续上班。检察官对其进行了严重警告并进行多次谈话,通过深入谈心了解到小明的真实想法后,决定调整帮教方案,让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寻找适合的工作,并监督其将工资收入合理分配,督促其重新规划自己的生活。

  三、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帮教考察效果

  案发初期,小明父母因生气而一度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并拒接电话,检察官想方设法与他们沟通。在得知小身体不适后,他们迅速赶到珠海将小接回老家治病。检察官还对父母悉心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使他们逐渐认识到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帮教工作

  【办案成效】

  小明病愈回到珠海后,在检察官和司法社工的联合帮教下,逐渐改正了自己的不良习惯,与家人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对自己的未来也有了清晰的规划,最终顺利度过考验期,检察机关对其宣告了不起诉决定。至今,检察官还与小明及其父亲保持着联系,及时掌握小明的思想状态和行为表现,进一步巩固帮教成果。

 

  案例

  开展多元救助   传递司法温度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始终注重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和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时效性,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参与,针对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开展异地救助,形成辐射广、多元化、综合性的救助格局,持续传递检察温暖。

  【基本案情】

  某年,小玲(化名,12岁)随母亲来到本市,在母亲外出务工期间先后被两名被告人奸淫,因身体不适辗转多地进行治疗,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肠梗阻等疾病,后案发。

  【履职过程】

  一、快速反应,多方筹集救助资金

  本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得知小玲家庭因无力支付治疗费而陷入困境后,该院干警当天即募捐了2万余元以解燃眉之急,同时快速启动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及时向其发放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将救助线索移送区妇联等单位进一步寻求社会支持,缓解了小玲的医疗费用压力。

  二、用心陪伴,逐步消除心理阴霾

  鉴于小玲因被侵害而遭受心理创伤,检察机关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危机干预,开展心理测评和专业心理疏导,先后开展心理疏导36次,检察官也与其保持线上联系,小玲出现焦虑情绪时,只要得到检察官的回应就能安心。

  三、制发《督促监护令》,让家庭保护归位

  检察官发现,在案发后的一段时间里,小玲的父亲竟然从未出现,小玲的家庭监护存在严重缺失。为强化小玲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督促小玲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让小玲尽快更好地治愈伤痛回归社会,该区检察院向小玲父亲发出《督促监护令》,并同步开展亲职教育十余次,督促其认真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

  四、能动履职,异地协作解除后顾之忧

  因小玲需回老家继续进行康复治疗,检察官主动联系小玲户籍所在地检察院协商开展异地救助协作事宜,最终商定由小玲户籍地检察机关对小玲开展异地协作救助,当地户籍民政部门则每月向小玲发放民政救济金900元至其成年。同时,检察机关还联系其户籍地医保局指导民政部门做好医疗保险报销事宜,为小玲解除康复治疗的后顾之忧。

  【办案成效】

  检察机关通过开展多元救助,不仅让小玲得以继续入院治疗、病情得到缓解,为被害人及其家庭纾危解困,经过心理疏导和用心陪伴,还促进了小玲与其家庭的关系不断缓和,其心理状态趋于稳定,最终重新复学,而小玲户籍地相关部门的大力救助,更为其日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了必要保障。

 

  案例

  不离不弃  倾力帮助遭受家暴家庭走出困境

  在依法惩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疏导、社工帮扶等措施帮助遭受家暴的被害人走出困境。区检察院办理的“帮助家暴受害人修复家庭案”获评“广东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月,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琐事对妻子和女儿实施暴,用菜刀将妻子江某某身体多处砍伤,将女儿小雪化名,14岁的头部、手部砍伤。

  【履职过程】

  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行为的同时,及时聘请心理咨询师对小雪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其紧张情绪,帮助其度过中考前遭遇家庭变故的关键时期

  此后,检察官会同专业社工和心理咨询师与小雪形成稳定的陪伴关系,小雪顺利参加中考并考上重点高中为其举办了特别的“升学礼,鼓励其尽快走出伤痛,创造美好人生。

  案件判决后,针对青春期少女的情绪波动特点和新生入学适应难点,检察机关为小雪开启第二期心理跟踪咨询服务,帮助平稳度过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第一个高中学期。

  为防止小雪一家“因案致贫”,检察机关还协助其领司法救助4.8万元,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得知江某某需再次手术,办案检察官秉持“帮扶救助被害人,案结情未了”的司法情怀,到医院为送去慰问和鼓励。

  考虑到感情、经济等因素,江某某表示愿意给黄某某一次机会。检察机关法院看守所沟通协调,安排江某某及年仅两岁的儿子黄某某进行会见,促进家庭关系修复黄某某改过自新。

  【办案成效】

  经过检察机关三年多持续关注和帮助,小雪逐步走出家暴给其带来的伤痛顺利高中毕业并参加高考高考结束后,检察官还邀请志愿填报专家为小雪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小雪如愿进入高等院校继续学习一年多来各方面表现优异小雪及母亲对检察机关的帮助多次表达感激之情,今年的母亲节,小雪母亲还给检察官送来感谢与祝福。

  案例五

  开展校服质量公益诉讼  呵护孩子们的“第二层皮肤”

  “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珠海市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为契机,积极履行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全面、有效履职,努力形成双赢多赢共赢局面

  【基本案情】

  2021年《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今日头条》《人民网》多家媒体报道我市有多家企业生产的校服质量不合格,其中公司连续多年上榜发社会关注经查,2016年至2020年,我市共有16款校服被检出质量不合格,部分已销售。

  【履职过程】

   一、敏锐捕捉案件线索,认真论证及时立案

  发现案件线索后,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虽然当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尚未实施,校服质量还属于公益诉讼的“等”外领域,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能“等”。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迅即成立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展开调查。确保监督精准有效,办案组委托专家团队对该案进行专家论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最终一致认为,对校服质量问题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是检察机关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践行国家亲权理念的重要体现,本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已经受损,应予立案

  二、依托一体协作机制,聚集强大办案合力

  检察机关充分整合办案资源,探索构建“内部配合协作、上下统一联动”的一体化办案协作机制。一方面,建立内部协同办案机制,由市检察院分管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抽调未检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的业务骨干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充分发挥两个部门各自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建立上下级检察院一体协作机制,根据案情进展,及时将部分线索移交基层检察院审查办理,并实时向省检察院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省、市、区三级检察院密切协作,集聚强大办案合力

  三、用足用好诉前程序,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在办案中,检察机关牢固树立“诉前实现保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办案理念,坚持督导而不替代,用足用活诉前程序,先后两次召开诉前磋商会议,就行政部门是否依法充分有效履职、公益是否受损等听取意见,并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顾问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听证,用平等沟通和积极对话促进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

  四、跟进监督抓好落实,助力实现长效常治

  检察建议制发后,检察机关通过公开宣告送达、召开落实反馈会议等形式加强跟进监督,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并持续开展“回头看”工作,推动相关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切实提高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及产品质量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标本兼治、长效常治

  【办案成效】

  相关行政部门将校服产品质量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未成年人用品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对校服生产企业实行产品质量常态化监管,依法处理一批销售不合格校服产品的。2021年底,在省有关部门进行的抽查中,珠海市校服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全部合格,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相关行政部门还着手建立健全我市校服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日前,《珠海市学生校服管理办法》已经有关部门讨论通过,即将下发执行。

 

  事例

  构建社会支持体系   推进未成年人全面综合保护

  横琴检察院不断更新司法理念,探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路径,通过牵头构建“1+5+N”多层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横琴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机制简介】

  “1+5+N”工作机制,是指由横琴检察院联合另外五个职能部门、有关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机制措施】

  在该机制下,横琴检察院组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团队,成立“琴姐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建立专业办案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开展活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依托该机制凝聚政法共识,畅通涉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渠道;二是联手团区委在横琴一中设立“青春护航站”,与派驻社工一起提供心理疏导及犯罪预防咨询;三是携手妇联在幼儿园开设法治自护课,在孩子心中播撒法治种子;四是协助综治部门多措并举开展法治宣传工作,让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五是联合爱心企业学校共建观护帮教基地,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六是引入社工提升精准帮教专业效果,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治理深度融合。

  【机制成效】

  依托该机制,实现了100%为涉罪未成年人申请指定辩护,100%为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援律师,100%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开展社会调查,100%实现对涉罪不捕不诉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考察,并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三年跟踪回访及开展心理疏导,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经帮教后涉罪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率为0,成功帮助多名涉罪未成年人复学就业。

  依托该机制,大力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以“青春护航站”为平台,采用社工+志愿者、个案+小组、预防+挽救的方式,对横琴一中学子开展了100余场团体心理辅导活动、10场专题讲座、10余次志愿服务,开展多个专题的法治宣传活动60余场,派发自行编制的预防性侵害、预防校园欺凌、禁毒、校园反恐、反诈及未保法、民法典等主题宣传册1000余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