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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死,还是故意拖行致死?——珠海市检察院公开审查一起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时间:2018-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是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还是肇事者故意拖行致被害人死亡?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复查本案,解答申诉人的疑惑及听取中立第三方的意见,2018年5月18日,珠海市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 

  2016年4月4日22时,蔡某某驾驶小轿车沿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南新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至马头角路段时,遇到喝醉酒在路上张开手步行的受害人刘某某,蔡某某驾驶的车辆右后视镜碰到被害人刘某某后驾车逃逸。约2分钟后,谭某某驾驶的车辆沿该道路由北向南行驶碾压到倒地状态的被害人刘某某,拖行约1.7公里后,谭某某发现被害人并停车报警。 

  金湾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被害人家属刘某、赖某某不服金湾区检察院对谭某某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认为谭某某撞倒被害人后曾经三次停车,并且在第三次停车下车弯腰查看车底情况后继续往前开,拖行了1.7公里后才停车报警,是故意行为,情节非常恶劣。请求我院撤销金湾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谭某某提起公诉。 

  公开听证活动严格按照高检院规定进行。为保证听证员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市检察院聘请暨南大学珠海学院法学系教授、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来自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3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还邀请了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栏港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谭金伟及其同事参加。 

  听证会上,首先由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表申诉意见。然后由原案承办人阐述在审查起诉期间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由复查承办人说明复查情况,播放了申诉人提交的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采播的《折叠的后视镜》、复查期间调取的谭某某三次停车的视频及承办人询问前后两位肇事者的情况;谭队长也介绍了当时的接处警情况。申诉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谭队长全面回答了听证员提出的问题。在充分了解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听证员举行闭门会议,进行独立评议。最后,听证员代表当场发表了评议意见。 

  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是多个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一个结果, 客观上,案发当晚下雨、事发路段无路灯,被害人穿黑色衣服卧倒在路上;谭某某及其同车乘客均证实当时车颠了一下,以为压到石头,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谭某某明知撞到人而停车查看。听证评议意见为申诉理由不成立。 

  听证会结束后,申诉人刘某对承办检察官说,你们的办案程序还是很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