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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三中全会深化司法改革精神珠海在横琴新区设立创新型检察院
时间:2014-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3年12月20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为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揭牌,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这是在市委和省检察院领导下,珠海市检察机关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的一项重大举措。 

  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一方面需要顶层设计,另一方面也需要地方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同意设立珠海横琴检察院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的部署,以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深化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定位优势,开放程度最高、体制活力最强、创新空间最广的政策优势,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在宪法法律框架下,大胆进行综合改革,将横琴检察院设置为一个领导班子与机构精简、人员精干与分类管理、实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创新型检察院,为全省检察系统,乃至全国检察系统探索检察体制改革新经验。 

  横琴新区检察院的改革创新主要体现三个方面: 

  一、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横琴检察院改变“三级审批制”的传统办案模式,全面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主任检察官从资深优秀检察员中选任,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依法独立行使处理决定权,同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为保证检察官公正执法,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强化对主任检察官履职的社会监督,借鉴澳门检察院设立检察官委员会的做法,设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对检察官进行考核评议,对其违纪行为提出惩戒意见,确保检察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得到惩戒,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 

  二、精简机构和人员,淡化检察管理行政色彩 

  横琴检察院遵循司法运行规律,改变按照诉讼环节设置内设机构的传统做法,大幅度精简机构,避免出现分工过细、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效率不高等弊端。按照内设机构为主任检察官服务、为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的思路,仅设“一局三办”4个内设机构,即: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预防犯罪与公共关系办公室、组织与检务保障办公室和检察院办公室。其中,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局是出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复杂需要团队协作和统一指挥的考虑而设立的;预防犯罪与公共关系办公室则是借鉴港澳廉政公署设立社区关系处(厅)的做法而设立,负责开展犯罪预防、法制宣传、廉洁教育、社区矫正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种创新。在人员配备方面,压缩编制规模,精简班子成员,挑选最优秀、最精干的检察人员充实到横琴检察院,确保满负荷工作,避免人浮于事。 

  三、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突出检察官职业司法属性 

  一直以来,对检察人员的管理沿用一般公务员管理模式,检察官职业特征不明显。横琴检察院按照三中全会精神,参考澳门检察院的经验,将检察人员分成: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和检察行政人员(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人员)三类进行管理。 

  横琴检察院刚挂牌成立,真正的实践才开始。珠海市检察院将以落实三中全会精神和横琴检察院被确定为广东省检察机关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加强对横琴检察院的领导,充分发挥其改革“试验田”作用,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相关举措,为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不辜负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