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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的事就是自己的事--广东珠海创新控申检察机制促进社会和谐 (检察日报 2008-10-29 第2版)
时间:2008-10-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珠海市检察院不断创新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思路,通过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探索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等,依法妥善处理了一大批群众的合理诉求,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金波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四管齐下监督行政执法 
    2005年起,珠海市检察院对控申职能进行了重新定位,逐渐形成了“法制教育、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移送查处”四管齐下的行政执法监督模式。记者了解到,对有关行政违法失职行为的投诉,该院的做法是,控申部门初查后,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恰当的,负责做好息诉息访工作;确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违法失职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法制教育、发检察建议要求改正违法,以及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监督方式。 
    【典型案例】今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200多名业主到该市检察院投诉,称市规划部门违规审批项目,致使小区多户居民采光通风受到严重影响。该院受案后及时调查核实,实地察看群众反映的情况,先后走访市规划局、建设局等行政单位,认为该规划设计确实违反了有关规定,遂向市规划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市规划部门对此十分重视,对不符合规划的设计项目重新进行审查,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率先救助刑事被害人 
    珠海市检察院于2007年6月率先在广东省检察机关推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给予遭受犯罪侵害的困难被害人或其家属适当的经济救助,有效抚慰了他们的心灵创伤,缓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典型案件】2005年11月12日凌晨,姚某与李某到邓某的餐馆用餐,李某与餐馆员工发生纠纷,坐在餐馆门外的姚某被打成重伤,邓某及其员工谢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2006年5月,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将邓某提起公诉,后该院以庭审事实与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07年8月,姚某到珠海市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姚某被伤害致残是事实,但没有证据表明邓某有致害行为,香洲区检察院对邓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该院经调查了解到,姚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还要继续治疗。而姚某是外地务工人员,收入较低,受伤后没有获得任何补偿,生活十分困难,符合珠海市检察院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条件,便提醒他申请此项救助。前不久,姚某拿到了一次性救助款3万元。 

                              尽心尽责为民解忧 
    控申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老百姓的事就是自己的事。老百姓来到我们这里,决不能让他们失望而归。”这是珠海市检察院控申干警的信条。多年来,该院控申干警凭着对老百姓的朴素感情,用热情和忠诚保持着检察接待信访渠道的畅通。 
    【典型案例】2003年,祝某以合伙承揽高速公路工程为名,诈骗刘某、余某22万元。2006年祝某及同伙吴某被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判刑。刘、余认为法院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冻结的吴某、祝某9万余元涉案赃款没有作出判决,先后到多家单位上访,一直未果。由于经济困难,余某两个孩子先后从大学辍学。后二人抱着一线希望到珠海市检察院申诉。受案后,检察官认真审查了申诉材料,认为该案刑事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只是由于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对那笔赃款的移交问题存在不同看法,没有移送判决。为彻底解除申诉人的困境,干警们多次找到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人员沟通,最后公检法三家达成共识,决定将9万多元涉案赃款发还刘某、余某。不久前,二人拿到这笔钱后非常满意,表示不再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