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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争议的判决置于“阳光”之下 市检察院为确保办案公信力举行公开听证会复查(珠海特区报2008-12-13 A4版)
时间:2008-12-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讯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陈庆基、孙淑丽报道:群殴中一人死亡,对方参与人员最高获刑只有三年,死者家属不服,多方反映意见。

  

    昨天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一审法官、一审公诉人、申诉检察官当面回答了死者家属的疑问,三名社会人士担当的听证员听证后认为法院一审结果应当予以维持。 

  

    枪支走火打死一人 

  

    香洲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5月14日凌晨,容某兴与欧某明因赌博发生争执、殴打。 

  

    当天下午4时许,欧某明纠集叶某、钟某、庄某等6人到香洲某餐厅约容某兴谈赔偿费事宜。叶某叫庄某等人将一支约半米长的霰弹枪用塑料袋装好拿到该餐厅888房,准备与对方斗殴时使用。 

  

    下午6时,容某兴纠集容某华等四人前往该餐厅888房。容某华从冲突一始就拿到了对方的霰弹枪,用枪托敲打叶某,结果枪支走火,容某华手、颈中枪,经抢救无效死亡。 

  

    香洲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3年、钟某有期徒刑10个月、容某兴有期徒刑1年。 

  

    其他人员另案处理。 

  

    办案人员当面答疑 

  

    死者容某华的家人不服判决,向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容某华不是死于枪支走火,而是被叶某等人开枪打死的,对叶某等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香洲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 

  

    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08年2月驳回了申诉。 

  

    容某华的家人不服,先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2008年6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 

  

    昨天上午9时15分,市人民检察院专为举办的公开听证会开始。当着检察院系统之外的三名专家组成的听证员及四十多名各界人士的面,容某华的妹妹容某英及代理律师与一审法官、一审公诉人、香洲区院控申科检察官等人坐成一圈,就他们对此案判决的不理解、不认同之处进行了详细解答。 

  

    公证员认同一审判决 

  

    容某英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她对本案的异议集中在两点上:一是容某华应是他杀而不是死于枪支走火,二是此案致人死亡却最高只有一人获刑三年,量刑畸轻。 

  

    办案人员指出,没有人证、物证证明容某华死于他人开枪,而且容某华双手持半米左右长的霰弹枪枪管,用枪柄殴打倒在地上的叶某,导致该枪走火打死自己,这种推论也是合理的。 

  

    对于量刑畸轻的看法,办案人员解释说:聚众斗殴本身是三年以下徒刑,判了对方叶某三年徒刑,在涉案枪支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已经算是按持械斗殴三到十年的标准从重处罚了的。 

  

    本次听证会的三名听证员分别来自暨南大学珠海学院的一名法学博士(人大代表)、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市仲裁委领导及一名无党派人士。 

  

    他们同时是市检察院的特约检察员和人民监督员,有多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的经验。 

  

    他们听取了双方的问答后,经过15分钟的单独商议,同意维持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他们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讨论案件的重要依据。 

  

    “阳光检务”提高办案公信力 

  

    昨天上午的听证会是珠海市检察院自2001年来就案件复查举行的第二次听证会。虽然听证会最后意见是同意维持法院判决,但是被害人家属已经表示:尽管仍不能接受判决结果,但是感谢检察院的公开听证,他们对审理的公正性表示认同。 

  

     这次听证会是市检察院推行“阳光检务”的措施之一。“阳光检务”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不服不批准逮捕、不起诉以及重信重访的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听证,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案件处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本次听证会的主持人、市检察院申诉科主任符卫阳说:只要申诉当事人同意,且案件不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都可以进行公开听证。 

  

    市检察院的“阳光检务”活动从今年6月开始。“阳光检务”的活动内容包括完善向党委、人大汇报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以主动接受监督;建立案件查询机制、推行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以促进当事人对案件的了解和接受;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以加强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