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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行政执法监督不留盲点 (检察日报2008-12-16 01版)
时间:2008-12-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报记者 林世钰)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20多名水产养殖户没想到,他们向检察院反映的问题这么快就解决了。
    不久前,金湾区水产养殖户到金湾区检察院集体上访,反映当地一家化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出,导致养殖户损失惨重,要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该院调查发现情况属实后,向金湾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迅速查处相关企业违规排污行为。环保局查出排污的是一家化工公司后,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理决定。目前,对受损养殖户的补偿和公司的废水处理改进问题也在逐步解决。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是珠海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法律监督新的“增长点”。以珠海市检察院为例,两年来,该院控告检察科共受理了群众控告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失职的案件20多起,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监督,纠正了工商、税务、文化、公安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说,我们几乎把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打磨’了一遍,群众对此很满意。”珠海市检察院控告检察科科长程建华说。
    “当前群众信访案件中,反映行政机关不正确行使职权、侵犯他们合法权益的越来越多。长期以来检察机关注重诉讼监督,忽略了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全国检察机关首批检察业务专家,珠海市检察院检察长金波对法律监督想得比别人更远,“我国宪法和法律尽管没有对法律监督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从宪法立法精神和检察机关的长期实践看,对行政执法监督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于是,金波2004年上任后就开始紧盯行政执法监督。
    2004年10月,珠海市检察院通过了《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方式规定为四种:教育、建议、纠正和移送。可以说,此“四部曲”的旋律逐步激烈高昂:对一般违法行为以法治教育为主;对情节较轻的提出要求改正的检察建议;对情节较重的发出责令纠正违法的通知书;对构成职务犯罪的移送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属于行政违法失职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则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监督纠正。
    程建华告诉记者,以往举报中心常常只起到“收发室”的作用,对群众控告行政机关轻微违法行为的线索,一般都移交该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内部处理,有时纠正效果并不好。“由控告检察部门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后,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是百分之百,百姓反映的很多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200多名小区业主反映楼盘违法审批影响采光通风、居民反映楼下酒吧噪音扰民、出租车司机反映招投标中心拍卖车牌门槛设置不公平……三年来,这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却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经过珠海市检察机关的监督,都迎刃而解。
    据了解,为了更好地拓展监督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珠海市检察院主动与该市信访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相互通报信访信息、移送信访案件、依法纠正违法失职行为。此外,他们还与该市人大信访部门、当地新闻媒体建立起工作联系制度。每周,新闻媒体把新闻热线中投诉行政机关的线索提供给检察院,检察院据此进行监督。
    “可以说,我们现在的监督是全方位的,很少有空白点。”金波最后向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