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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珠江晚报“小检说检察”专栏(第一期至第五期)
时间:2010-03-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小检说检察之一

“检察”风雨历程

 

    “检察”是一种由特定机关享有的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监督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清末民初,作为西方法律制度一部分的检察制度被移植引入中国。

诞生: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

    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检察制度,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诞生的。建国前夕,董必武同志在政治协商会议筹备过程中提出了设置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四个国家机关的构想,得到政府组织纲要起草委员会的一致同意,并最终被两部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所确认。

职能:为制度发展奠定基础

    新中国政府组织法规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并明确“最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些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职能,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进程:历史上曾经遭受重创

    我国检察制度曾遭受到了重创,“文革”期间,检察机关一度被撤销,直至1978年才恢复设置。至此,历经磨难的人民检察制度重获新生,包括珠海在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始恢复办公。重建后的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独立行使职权,这样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检察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发展:逐渐构成了完整体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机关具体的法律监督职能和范围有所调整。目前,人民检察院的职权通常被归纳为五个方面: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权;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权;三是刑事公诉权;四是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五是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这些职权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完整体系。

 

   

小检说检察之二

什么是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是我国检察机关的传统业务之一,长期以来并不受人瞩目,然而2009年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的“躲猫猫”事件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监所检察”。在“躲猫猫”事件的处理结果中,当地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主任被免职,人们不禁好奇,检察机关在这一事件中究竟负有怎样的职责呢?下面小检将结合“躲猫猫”事件简要介绍“监所检察”。

    监所是监管改造场所的简称,包括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教所等机构,其中羁押的,不仅有经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后交付相应执行机关惩罚、改造和教育的罪犯,也有诉讼进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躲猫猫”事件的主角李荞明就是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

    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内容主要有三类:一是对刑罚执行的过程进行监督,包括是否及时交付执行,有无违法释放,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二是预防和查办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躲猫猫”事件后期,查处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和玩忽职守的两名看守所管教民警就是监所检察职能的一部分;三是通过各种手段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纠正超期羁押,防止体罚虐待、超时劳动,保障被监管人饮食、起居条件等。“躲猫猫”事件中的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正是因为对破坏监管秩序、侵犯在押人员人权的 “牢头狱霸”现象监督不力而被就地免职。

    驻监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它体现了监所检察的主要工作方式之一——派驻检察。全国检察机关在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等监管场所设有检察室3000余个,它们像神经末梢一样,通过派驻检察官长期一线巡视监仓,接受在押人员约见,受理控告和举报等方式对监管场所进行日常监督。另外,针对不同时期的突出问题,监所检察部门还经常采取专项检察的方式对特定问题专项监督。如“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就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严厉整治“牢头狱霸”,并对监管场所监控设备运行、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生活情况及在押人员死亡事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查和整改。

 

 

小检说检察之三

反渎职侵权检察()

 

编者按:近年来,矿难、越狱、毒奶粉、溃坝等重大事故背后,都伴随着渎职犯罪的阴影。提到“渎职侵权”您可能不再感觉陌生,但要是问您到底什么是渎职,什么样的行为称得上是渎职侵权犯罪,您可能就了解不多了。本月的两期栏目,将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

何谓渎职侵权?

    渎职侵权犯罪是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渎职侵权也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如果说反贪污贿赂是要解决“廉政”问题,惩处“贪官”的话;反渎职侵权则是要解决 “勤政”问题,查办“庸官”。两者都是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范围。只有两个拳头同时出击,才能确保检察机关反腐败的力度和实效。

渎职侵权行为解析

    渎职侵权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共有43个罪名,大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是滥用职权型渎职,表现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情,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如某派出所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退回赃款后,私自将嫌疑人放走,这种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渎职犯罪。

    二是玩忽职守型渎职,主要表现为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如深圳的舞王大火事故中,消防人员陈某在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明知该俱乐部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却怠于行使职权,这种不作为就是典型的玩忽职守型渎职犯罪。

    三是徇私舞弊型渎职,主要表现为了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如某人事局工作人员在招录公务员过程中篡改笔试成绩致使其亲友进入面试并被录取,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四是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这里的人权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诸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等都属此类。

 

 

小检说检察之四

反渎职侵权检察()

 

上一期栏目,我们介绍了渎职侵权犯罪的各种行为表现,从中可以总结出渎职侵权行为的一个共性,那就是“不揣腰包”。有人可能要问了,钱没有落进自己的口袋,也没有为自己谋取任何私利,甚至只是好心办了坏事,总不能算我腐败吧?其实不然,只要你失职、渎职或者决策失误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后果较之贪污贿赂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有人把这两类犯罪造成损失的统计做了一个比较,得出了一个结论:贪污贿赂犯罪的个案损失平均是15万元,而渎职侵权犯罪的平均个案损失是258万元,是贪污贿赂的17倍。有时候,一己之私只是两杯好酒、一个人情,然而滥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不该审批的他审批了,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就会百万、千万,上亿损失的个案如今也不鲜见。尤其是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行为,它给群众生命健康造成的损害更难以用数字来衡量。因此,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谅解、宽容万万要不得。

2000年开始,检察机关陆续将“法纪检察”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这一更名不仅更直观地表述了所查办案件的特点,也表明检察机关开始对渎职侵权行为大胆亮剑。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处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四川省原副省长李达昌等一批高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赢得了群众的广泛赞誉。然而,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普通百姓不易发现,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更具隐蔽性,加上人们对渎职侵权的认识仍存在一定误区,因此,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面临着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办阻力大的困境。为破解难题,检察机关主动介入重大事故处理,借助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发现案件线索,与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建立线索移送机制,开展查办特定领域渎职侵权的专项工作,但这些仍然不够,反渎职侵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如果您掌握有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案件线索,欢迎您向检察机关举报,全国统一举报电话为12309

 

小检说检察之五

检察案件信息查询系统

 

案件查询系统是我市检察机关为深入推进阳光检务而研发的一套便民系统,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案件最新办理情况的实时查询。

查什么?

具体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案件、批准逮捕案件、起诉阶段案件、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查询人只需到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便可查到各环节案件的依法可公开信息。既避免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案件信息,也可有效打击个别假借检察机关名义提供案件信息以牟利的行为。

什么人能查?

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凭本人身份证、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或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关系证明等材料到检察机关阳光检务大厅办理身份确认手续后即可查询。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经检察院批准同意后亦可进行查询。

怎样查?

查询方式有:阳光检务大厅窗口服务、大厅自助查询机查询和互联网查询。身份审核完成后,工作人员会将一份自动生成的查询回执单交由查询人,查询人凭回执单上的用户名和密码,可登录珠海检察网(www.zhjc.gov.cn)“案件信息查询平台”查询,不具备网络条件的查询人也可到检察机关阳光检务大厅通过窗口服务或自助查询机进行后续查询。

市民可就近到任何一个检察机关的阳光检务大厅,都可实现全市检察机关案件信息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