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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刑事立案监督”(珠江晚报2010-04-02 A11版)
时间:2010-04-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立案是一项刑事诉讼活动的启动程序,犯罪行为如得不到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为有效打击犯罪,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1997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于有犯罪事实,应追究刑责的人,由于种种原因,侦查机关受理后未立案侦查,或立案后又撤案,或仅降格作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取证,如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则通知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接通知后在十五日内立案。

      实践中,除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情形外,立案不当还有一种情形??不应立案而错误立案。由于错误立案会导致不应受刑事追究的公民进入刑事程序,影响十分恶劣,所以检察机关也将此类情形纳入立案监督的范围。

      造成错误立案的原因多是侦查机关对事实认定、行为性质、定罪标准等把握不准,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会提出纠正意见,监督侦查机关撤案;个别情况也可能是侦查人员利用职权插手纠纷。徇私舞弊情形一经发现,除监督撤案外,检察机关还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立案监督的线索来源种类很多,有知情群众的举报、检察机关的主动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被害人的申诉等等。其中,被害人及其亲属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向检察机关控告部门提起的申诉是重要的线索来源,然而,现实中有些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因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往往不进行举报,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刑事追究。

      小检在此提醒大家,除了轻伤害等几种轻微的刑事案件外,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间的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