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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说检察”专栏之“民事行政检察”(珠江晚报2010-04-30 A21版)
时间:2010-05-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人们的印象中,说到民事、行政案件,有人认为它和检察职能没交集,实则不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不仅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而且还是重要检察职能之一。

      民事行政检察,主要是指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如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由检察机关对该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一制度自1988年试点,此后历经《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确认,至今已历二十余年。

      如您是民事、行政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即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交申诉书、生效判决、裁定复印件以及其他需检察机关了解的案件材料。当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检察机关都受理,对判决、裁定尚未生效,解除婚姻或收养关系,法院已进入再审程序以及对检察机关已作出终止审查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诉案件再次提出申诉等情况,检察机关不予受理。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通常采取与申诉人见面谈话、调阅法院卷宗等方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如发现该案在事实认定、法律或程序适用上确实存在问题的,检察机关将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或者直接向同级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并于启动再审程序后派员出席庭审;如经审查发现该案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则作出不立案或不抗诉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并就具体原因向申诉人解释清楚,做好息诉服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