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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公诉检察职能(三)”(珠江晚报 2010-07-30 A11版)
时间:2010-08-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抗诉,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法律监督活动。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对认为确有错误的3963件刑事裁判提出抗诉,在这枯燥数字的背后,是一个个罪犯罚当其罪,一个个案件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行使刑事抗诉职能不仅是维护个案公正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抗诉分为两种: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如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抗诉期限(刑事判决为十日,刑事裁定为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另一种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这两种抗诉,虽然都称之为抗诉,但性质有所不同,基于上诉程序的抗诉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自身经办的案件提出诉讼主张,是对案件一审判决的“抗辩”,更多地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分工配合;而基于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本身未包含检察机关自身的诉讼主张,而是对审判机关职权行为本身在适用法律、遵循诉讼程序规范等方面进行的监督,实质上体现的是代表国家权力在诉讼活动中对司法职权进行法律监督。
    无论何种刑事抗诉,“确有错误”都是提出抗诉的前提。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主要是基于以下五种情形:一是原裁判认定事实确有错误;二是原裁判定案证据不确实、充分;三是原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四是原裁判量刑畸轻畸重;五是审判中有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判决、裁定的公正性。
    虽然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的职能,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对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或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也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由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