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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反贪污贿赂职能”(珠江晚报 2010-08-13 A10版)
时间:201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就我国而言,法律将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权赋予了检察机关。细心的读者可能留意到,各级检察机关的门口除了挂着 “某某人民检察院”的牌子外,同时还会悬挂着 “反贪污贿赂局”的牌子,其实,反贪局是检察机关重要的内设职能机构之一,代表检察院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等职务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权。
    与前几期介绍的反渎职侵权犯罪一样,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侦查对象也是针对特定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当然,少数与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相关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行贿人也可一并纳入侦查范围。
    反贪污贿赂的侦查程序与公安机关的普通侦查活动不同,它遵循“由人到事”的查证原则,一般先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渠道提供的贪污贿赂犯罪线索,对特定人员进行初查,认为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其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立案的案件经侦查终结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在侦查过程中,反贪污贿赂局享有的侦查权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人身、住所进行搜查;扣押、冻结涉案的书证、物证、存款、账户、邮件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对证人进行询问,以及调取相关证据等。
    看了小检的介绍,您可能要问,经常听说纪委查办贪官,那么它和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是什么关系呢?其实,纪委全称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它是党的内设机构,有权查处的是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定的案件,由于很多嫌疑人既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是党员,因此有些案件会出现先由纪委行使党内 “审查权”后再交由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情形。当然,党内审查并不是行使反贪污贿赂检察职能的必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