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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视角
“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珠江晚报 2010-8-27 A13版)
时间:2010-09-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您可能在法庭见过这样的场景,被告人突然在法庭上辩称“以前的有罪供述都是被胁迫才作出的”;而公诉人则从容地拿出了一份音像资料当庭演示,谎言便不攻自破了。这一“秘密武器”就是检察机关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均以笔录的方式来固定证据,虽然讯问笔录会交由犯罪嫌疑人审阅,并由其签名和按指印以表示认同。由于讯问是在封闭环境下完成的,侦查人员和嫌疑人都很难找到旁证来证实,一旦嫌疑人声称受到逼供或是诱供,笔录就陷入了既无法证明又无法证伪的尴尬境地。
    从2006年起,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制度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每一次讯问过程均应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的录音录像,时间从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 (看守所或检察机关讯问室)开始,直至被讯问人核对完讯问笔录、签字并捺印手印后结束。录制完成的音像资料须当场确认并封存,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为了能够更加真实、全面地还原讯问的过程,制度还对一些细节进行了要求,如:录制中间一旦因为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须停止录制,应即时告知讯问人员,并在继续录制时对中断录制的过程进行语言补正;录像画面须反映室内温度和湿度,以保证被讯问人在适当的环境中接受讯问;讯问应以“画中画”的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等等。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有效证明讯问活动及所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也能保护侦查办案人员免受诬陷,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更重要的是,通过实施同步录音录像还加强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镜头的压力”使得侦查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人权保障的意识明显得到增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