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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检说检察”专栏之“刑事申诉检察职能”(珠江晚报 2010-10-2 A12版)
时间:2010-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申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指的是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务行为,均有权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刑事申诉检察职能就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包括对检察院自身的处理决定不服和对法院的裁判不服两大类情况,下面小检将分别介绍:
    首先要说明的是,不是任何公民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申诉,只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才具有申诉权。这里的当事人包含了被告人、被害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被告等。
    若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刑事裁判及其附带民事裁判,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抗诉。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申诉的前提是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裁定或定性、量刑确有错误,有抗诉必要;或有新的证据足以改变原判;或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影响公正裁判。但申诉期间,原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并不停止。
    若申诉人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立案以后,有时会因为某种情况使得诉讼不应当或者不需要再继续进行,这时就由检察机关直接作出决定中途终止诉讼,这里的处理决定包括撤销案件、不批捕决定、不起诉决定等。当事人若对检察机关的此类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开展审查,确有错误的将启动内部纠错程序。
    刑事申诉是事后的监督程序,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请求权,但提出申诉请求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或改变原处理决定,关键还在于证据。因此,对于当事人来讲,将维护自身权益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刑事申诉程序上并不是最好的选择,最佳做法还是要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行使权利、积极应诉,树立证据意识,依法收集、提供、保全证据,争取在审判环节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