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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也可化干戈为玉帛(羊城晚报2011年11月21日珠中江版)
时间:2011-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珠海检察机关依法从宽处理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做错了事,构成刑事犯罪,还能原谅吗?大部分人都认为,一旦犯罪就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即使当事人原谅,法律也不会原谅。实际上,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实施,对得到受害人谅解的部分轻微刑事犯罪的加害人,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甚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故意伤害  取得被害人谅解 

20091124凌晨2时许,珠海市某中学高二在校学生张某为走近路,爬墙进入所居住的小区,被保安发现。在保安查问时,张某与保安发生争执,张某用拳头打伤保安向某鼻子致其鼻骨骨折,打伤保安宋某的右手骨致其第5掌骨骨折。 

张某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该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张某认罪悔过。张某家人与两名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张某所在学校也出具了张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的书面证明,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香洲区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属双方自愿、内容合法,符合有关规定精神。香洲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对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公诉部门跟踪落实帮教措施,促使张某改过自新的同时,帮助其回归校园继续学业、健康成长。 

《意见》:

并非所有刑事案都能和解 

20086月,珠海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四家单位签订《珠海市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简称《意见》)。《意见》所称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特定范围内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的主持、参与下,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或其亲属道歉并补偿,被害人或其亲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谅解,并据此依法撤销案件、不起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从宽处罚,使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及时有效补偿,同时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法。

《意见》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侮辱、诽谤案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交通道路事故引起的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案件及交通肇事案件,因邻里、亲友或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轻伤)、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盗窃亲属、同事、邻里等数额较大财物的盗窃案件以及涉案金额较大的职务侵占案件、挪用资金案件等七种情形。 

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人、盲聋哑人、孕妇、严重疾病患者等犯罪案件也纳入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同时,《意见》还规定雇凶伤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涉黑涉恶,或抢劫、抢夺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损害国家利益或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被害人众多的;行为人有犯罪前科,或在服刑、缓刑、假释、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故意犯罪的;同时犯有数罪的等案件不得适用刑事和解。 

据介绍,刑事和解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适用于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一审判决宣告前的各个诉讼阶段。该《意见》签订以来,珠海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48166人。

 

 

羊城晚报记者 何叶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