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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2013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4-0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1月23日在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上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人员提出宝贵意见。 

  2013年检察工作回顾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改革创新有新突破,检察队伍展现出新风貌,基层建设取得新成效,各项检察工作继续走在全省前列,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全力参与平安珠海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共受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824件 559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4198件6052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4224855人,提起公诉33324747人。所有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高质量办结。突出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从快办理了袁某某故意杀人案、钟某某杀害幼童案等一批影响恶劣的案件。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营商环境,办理了涉案金额5.1亿元的“4?03”团伙走私案、涉案金额7.2亿元的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批大案。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加大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力度,共办理相关案件3457人。其中,江西某公司、余某某等人侵犯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案入选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八大典型案例。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社会危害性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老年人犯罪和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决定不批准逮捕175人,不起诉110人,增进社会和谐。 

  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大对公民控告申诉权利的保护力度,共受理控告申诉案件747件,接待来访群众700批1186人次,其中两级检察院检察长接访103165人次。注意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表达诉求,推动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两级检察院领导班子坚持定期研究涉检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对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判的207件申诉案件,耐心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当事人息诉停访。认真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可能引发或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及时制定应对措施,不推诿责任,不上交矛盾,努力把问题解决在检察工作环节和萌芽状态。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针对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混凝土用砂质量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房产项目违规超建等问题,立足监督职能,认真开展专项调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形成专题报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章立制、完善管理的检察建议122件次。如针对我市部分网吧违规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监管、整改落实,该检察建议入选全省“十佳检察建议”。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与综治委联合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工作,与教育部门联合开展校园法制宣传和辅导帮教,共同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二、大力服务廉洁城市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共受理群众举报线索405件,经认真核查,对举报失实的,予以澄清;对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立案查处。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80件82人。全力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在涉农惠民、工程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如立案查处了某国有公司原董事长胡某等人贪污、受贿窝案,以及斗门某村5名村干部在办理征地拆迁补偿事务过程中,骗取国家补偿款,并收受他人贿赂的案件。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相关案件1212人,其中大要案1111人。如针对西江河道非法采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和水利建设的情况,根据省检察院部署,立案查处了省水利厅水利水政监察局原副局长毛某某、西江分局原局长庞某某等4人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窝案,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积极开展预防宣传教育,由院领导和业务骨干组成廉政教育宣讲团,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公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深入社区、学校宣扬倡导廉洁守法的社会风尚,共举办各类廉政宣讲活动149次,受教育人数18000余人次,制作的廉政海报在全国检察机关首届廉政公益海报评选中获得二等奖。结合办案在环保、卫生、金融等领域开展行业系统预防,帮助相关单位完善管理。积极服务港珠澳大桥珠海连接线项目建设,加强对重点环节的职务犯罪预防监督,该项目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全国重点预防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农村“两委成员开展警示教育,为服务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与市纪委联合拍摄教育片《村官腐败启示录》,对两委成员进行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向社会提供查询4900多次,有力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 

  三、努力推进法治珠海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 

  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监督立案7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销案件21件;对依法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决定追加逮捕21人,对依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加起诉62人;对证据不足、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批准逮捕438人、不起诉29人。针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4份,促进严格规范执法。如发现侦查人员在办案中存在复制讯问笔录、违法取证的行为,督促侦查机关进行问责和整改。强化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6件。 

  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大对被监管人员的人权保护力度,共办理相关控告申诉案件41件。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协调相关部门将820名不符合留所服刑条件的人员投送监狱。通过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控系统,加强对监管活动的实时动态监督。认真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防止发生脱管漏管,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02件,办结274件。经审查,对于法院裁判正确的大部分案件,耐心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维护审判权威;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6件,提请抗诉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份。如对两起恶意串通骗取国有资产的申诉案件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予以改判,避免了130多万元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大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力度,立案调查相关案件28件。如媒体关注的前山市场因民事诉讼纠纷导致商户集体停业事件,市检察院及时介入、查明原因,并通过沟通协调依法纠正外地法院违法受理案件等不当行为,维护了当事人1亿多元的财产权益和前山市场的经营秩序。继续督促有关部门追缴历史地价欠款3000多万元,土地滞纳金1700多万元。 

  四、致力探索改革创新,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积极探索检察管理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以成立横琴新区检察院为契机,在全国率先实行检察管理体制综合改革,将横琴检察院设置为一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创新型检察院。省检察院将横琴检察院作为检察改革试点单位。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香港《大公报》等境内外主流媒体均予以正面报道。 

  大力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勇于担当,敢于监督,积极推动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坚持每日一审查,每月一分析,每半年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审查平台案件信息,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防止以罚代刑、有案不移;通过对公安机关受理案件情况的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平台运行以来,检察机关共审查行政执法案件11992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31件,公安机关立案157件,移送数和立案数同比增长一倍,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促进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如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市渔政部门将两宗涉嫌犯罪的非法电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两宗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该项监督入选全省检察机关创建平安广东十大典型案例。我市两法衔接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省检察院对市检察院两法衔接工作组记二等功予以表彰。市人大常委会也专门听取和审议了市检察院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情况报告,并给予充分肯定。 

  继续深化检务公开。全力推行“阳光检务”,充分发挥网站及微博等网络平台作用,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配合法院做好刑事案件的庭审网络直播,组织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开展监督评议职务犯罪案件、接受群众来访、旁听重大案件庭审等活动,拓宽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以公开促进执法水平的提升,以公开促进队伍素质的提高,以公开促进执法公信力的增强。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检务透明度年度报告》,珠海检务透明度在全国较大城市中排名第一。珠海检察官方微博被人民网和新浪网列入2013年度全国十大检察微博 

  五、着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 

  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主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工作。市检察院先后就民事行政检察、惩治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采用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通报工作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逐项整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突出抓好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引导检察人员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加强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刻查摆“四风问题,认真开展转作风、提效能活动,取得良好成效,得到市人大的充分肯定。深入推进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引导检察人员坚守职业良知、秉公执法。对于重大复杂案件、重要工作、重大财务开支和人事任免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并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同步进行监督。狠抓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通过联合高校开展业务培训、举办专题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授课等方式,不断提升队伍专业素能。 

  大力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举办以职业信仰教育为主题的检察文化大讲坛,依托院史馆开展历史传统教育,提升检察人员的职业自豪感和集体荣誉感,增强队伍凝聚力。加强理论与实务调研,市检察院“两法衔接”课题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在验收结项中得到高度评价。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成功承办第八届中国法学青年论坛,得到中国法学会和与会专家学者高度肯定。市检察院课题组撰写的《横琴检察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的构想》一文荣获论坛一等奖。 

  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指导,各基层院在业务工作、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方面全面进步,有力服务了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继金湾区检察院之后,香洲区检察院也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工作,积极开展基层执法监督、矛盾化解、犯罪预防和普法宣传,有效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我市检察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全省检察机关处于领先地位。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求真务实,团结奋斗,改革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不断向前发展。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服务大局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增强;对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要求,队伍执法能力和执法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检察人员群众观念不强,作风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等等。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策部署,积极探索检察改革创新,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过硬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抓好思想政治建设,把全市检察人员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是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紧紧围绕市委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服务市场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革创新的法治环境。 

  三是大胆先行先试,积极推进检察改革。将横琴新区检察院各项改革创新落到实处,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措施配套制度,为深化检察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继续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按照省检察院部署扎实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活动,积极推动“两法衔接地方立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深化平安创建工作,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大力推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和危害生态环境职务犯罪专项行动,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依法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认真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查摆和纠正“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检察队伍。突出抓好执法素质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 

  各位代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将在市委的领导下,按照本次人代会的要求,振奋精神,锐意进取,改革创新,扎实工作,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和案例说明 

  用语说明: 

  1、批准逮捕: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缉私部门、监狱侦查部门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提起公诉: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涉嫌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在我国,除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外,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采取公诉的形式,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由于办案周期的影响以及存在无需适用逮捕的刑事案件等原因,特定时间段内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人数与提起公诉的人数往往不一致。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通过设立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制度,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其中,犯罪记录封存是指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无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分为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二审抗诉)和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再审抗诉)。前者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后者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提请抗诉: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向同级人民法院抗诉。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抗诉。 

  6、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其中,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等。 

  7、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与多名检察官组成的办案组,在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由主任检察官直接向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负责,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办案责任更加清晰明确,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和推进检察官职业化建设。 

  8、“两法衔接”:是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及时移交相应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而形成的办案协作机制。近几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些问题的出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不严,对违法犯罪行为处理过轻,执法实践中存在着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现象,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过低,起不到遏制作用,违法犯罪屡禁不止。加强两法衔接工作,加大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行政法规得到严格执行,有利于遏制违法犯罪,有利于保障民生,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推动法治建设。 

  9、人民监督员: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根据该规定,由上级检察院组织选任的人民监督员,对下级检察院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羁押、搜查扣押和冻结、不起诉、撤销案件、刑事赔偿、违法办案等七个方面进行监督。 

  10、特约检察员:是指由统战部推荐,经检察机关聘请,以兼职的形式参与相关检察工作,并对检察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特约检察员的职责包括反馈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评价和要求、反映或转递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检举与控告、参与有关案件的审查与复查、对检察执法进行监督、为检察业务提供专业咨询等等。 

  11、专家咨询委员: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各级检察机关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检察机关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等。 

  案例说明: 

  1、袁某某故意杀人案:2012年1月28日,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因家庭生活琐事与其妻子、继子发生争吵并将二人杀害、肢解。该案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死刑。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当中。 

  2、钟某某杀害幼童案:2013年10月3日,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因怨恨邻居年仅5岁的小孩经常到其住所影响其上网玩游戏,遂将小孩残忍杀害。目前,市检察院正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3、“4?03”团伙走私案:2006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将液晶玻璃及液晶屏等涉案物品,采取粤澳直通车暗格夹藏等方式走私入境。该案涉案人员17人、涉案企业1家,涉案金额多达5.1亿元,偷逃应缴税额9600多万元。目前,市检察院正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4、伍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7年至2009年,犯罪嫌疑人伍某某及其实际控制的珠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房产项目过程中,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公开宣传,以商品房预售以及许诺借款到期还本付息或者转为低价购房款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伍某某个人和某置业有限公司共收取预售款以及个人借款本金7.21亿元。该案由香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正在法院审理中。 

  5、江西某公司、余某某等人侵犯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案: 2010年6月始,赛纳公司员工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等人密谋自行成立公司,生产、销售与赛纳公司相同的产品。201113月间,余某某与人合伙分别成立了江西某公司和中山某公司。随后,余某某等人在未与赛纳公司办理正常离职交接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前往江西某公司和中山某公司工作,并违背与赛纳公司签订的保守秘密和限制竞业协议,私自带走各自掌握的赛纳公司客户类经营性信息资料,以此有针对性地制定销售策略和价格体系,恶意争夺赛纳公司的客户,造成赛纳公司遭受2200多万的巨额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在本案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并出色完成了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二审出庭、诉讼监督等各项工作,有力地指控了犯罪。法院终审判决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和余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名成立,并依法判处江西某公司罚金2140万元,判处中山某公司罚金1420万元,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李某某和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工作举措: 

  1、混凝土用砂质量安全问题专项调查:2013年3月,中央电视台报道了深圳一些公司违规使用海砂生产混凝土问题,引起了我市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市检察院为此专门成立了调查组,对我市混凝土用砂情况进行深入调查,提出了加强辖区洗砂厂审批和监管、严格落实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任、加大对相关企业用砂抽查和违法处罚力度等五项具体建议,形成报告上报市委。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焦兰生、副市长潘明先后做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强化监管,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海砂流入建筑市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专项调查:2013年4月,我市朝阳市场海鲜有毒物质超标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市检察院专门对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组走访了市渔政支队、海洋农渔和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等多个部门,在深入摸查我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渔政支队发出加强协作配合、强化安全监管的检察建议,得到了重视和采纳,有力促进了水产品市场规范、有序经营。 

  3、房产项目违规超建问题专项调查:针对媒体报道的拱北某小区业主入住三年多仍无法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市检察院和香洲区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多次走访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市仲裁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约谈了该小区的开发商法定代表人,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市委。调查组提出了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商品房预售相关制度规定、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建议,防止个别房地产开发商在违规超建后,通过预售将风险和违法后果转嫁给业主、把矛盾转移给政府。在检察机关开展专项调查后,开发商及时补交了地价款和其他税费,并收集了相关房产登记申报资料。目前,市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已为该小区绝大多数业主办理了房产证。